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李莲红(8)
【基本结论】
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情形的定性,应依据牵连犯原理进行认定。根据轻伤、重伤或死亡与抢劫、抢劫(结果加重)刑罚轻重进行比较,发现抢劫、抢劫(结果加重)一般较轻伤、重伤或死亡处罚严重,故在这种情形下一般认定为抢劫罪。
——————————————
注释:
[1] 参阅 刘明祥著《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杂志》 第2001-3期 第54页。笔者略有改动。
[2] 参阅 龚培华著《侵犯财产罪及其认定(下)》载于《犯罪研究》 第2002-4期 第17页。其中,案例系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笔者略有改动,但案件基本事实并未改动。
[3] 参阅 龚培华 著《侵犯财产罪及其认定(下)》载于《犯罪研究》 第2002-4期 第17页。
[4] 参阅 刘元见 刘明祥 《著事后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之我见》载于《检察实践与理论》。
[5] 参阅 王小青 著《转化抢劫罪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载于《政法学刊》 第2003-2期 第7页。
[6] 参见2004年5月26日《检察日报》登载的《盗窃后对跟踪抓捕保安施暴是否成立抢劫》。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