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胡瑾琳(6)
被告强制答辩制度将提交答辩状设定为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答辩期限,应严格限制在起诉、受理阶段,以保证原告在庭前了解被告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信息材料;(2)答辩内容,应包含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基本态度,表现为对原告诉讼的承认或否认;诉讼理由即被告支持其诉讼态度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诉讼策略,被告在诉讼中有可能采取的攻防技巧。同时被告的答辩状还应当包括被告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3)拒绝答说的制裁性法律后果,被告拒交答辩状即意味着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承认,从而使被告在庭审中丧失攻防诉讼手段权利;(4)答辩不明确时的处理,由审前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不明确的答辩给予必要的释明,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㈡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心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带,促进法官的廉政建设。
㈢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规定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㈣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以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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