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探望权的确立和处理/廖君(5)

2、法院在判决探望权中止时应符合法定理由。婚姻法规定只把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唯一的法定理由。探望权人的非探望行为即使可能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不能作为 探望权中止的理由。如探望权人没有支付抚养费,虽然也可能对子女生活、医疗、教育产生影响,但是这种行为是非探望行为,不是法定条件,因而不得以此为依据判决探望中止。

3、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应注意一方利用对孩子享有探望权的机会对前妻或前夫纠缠不休的情况,遇到此类情况应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工作,教育纠缠的一方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其立足于实际,协助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抚养、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尽可能给未成年子女一个更为广阔、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4、通过判决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应注意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以减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望权纠纷。在执行时,应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切实做好疏导教育,使当事人认识到探望权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配合案件的顺利执行,只有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才可以适当地采取强制措施。

5、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该为对方看望子女提供方便和机会,尽量不要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过多的阴影,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时注重这方面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