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张辉蝗(2)
二、 原告举证难,同时又盲目起诉
从宣州区法院已审结的11件医患纠纷案件看,在判决结案的8件之中,就有4件属于此类情况,另外2件撤诉的案件,更是如此。医患纠纷发生后,因医疗资料全由医方保管,患方取证难度很大,法庭调查时往往出现患方举证不能的尴尬局面;而作为医方提供的证据,往往又是经过挑选了的、甚至有的是篡改了的、对已方有利的证据。这里曾有一例未诉医患纠纷事件就是一个佐证:一位孕妇赴宣城市某医院生产,清晨生下小孩后,孕妇总是流血不止,医护人员未详查原因,只作简单止血处理。实际该孕妇仍是出血不止,且出血量很大,其家人多次催叫医务人员查看,因时至交接班之际,医务人员正在办理交接手续,在其家属的再三请求下,医务人员赶来查看,发现少妇血压几近为零,生病垂危,立即组织抢救,可此时少妇急需输血的血液,尚在血库之中,待取来血液袋给她输血时,该少妇已永远地离开了人间。死者家属悲痛万分,请求医院给个说法,医方总是说不着急,我们坐下来协商协商,会给一个满意的答复。随后医院让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最后出台的鉴定结论令死者家属大为吃惊,死亡原因是意外事件,医院的医疗护理过程中无毫差错,说透了,死了白死!死者家属想到了打"官司",可是他们拿不出证明医方有过错的证据;对医院出示的那份病历以及反映医方如何严密、及时、正确的医疗记录,死者家属认为是医方事后造的假,但他们也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只得放弃了诉讼的念头,从医院领回了医院出于人道所给付的几千元补偿金。一条人命仅几千元就打发了!虽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了举证责任倒置,这对患者来说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同时,原告有时盲目起诉,出了问题,就怪医方,不去分析患者自身的病情,也不去想想医方有无医疗上的过错责任。由于患方拿不出证据,或者根本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法院不得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宣州区法院2001年以来已审结的11件医患纠纷案件中,就有3件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如原告孟某之妻因病到某乡镇卫生院就诊,医检结论:肺结核。因病人家庭经济拮据,仅住院治疗2天就要求出院回家到本村的私人诊所打针治疗。医方建议:一月后查肝功能,随诊,并备药服用,每天按规定肌肉注射2次青、链霉素;如有耳鸣、口唇麻木,停用青、链霉素针。病人回家后到个体诊所陈某处称自己有肺结核病,请求为其打针治疗肺结核病。患者未将镇卫生院诊断结论和治疗建议告知陈某。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用药反应也未告知陈某。时至第十五天,陈某发现患者病情加重,遂建议患者立即到市级医院去治疗。孟某随即将妻子送往宣城市医院诊治,经医检诊断其病情为:"1、重症肝炎;2、肝性脑病;3、肺结核?"从其所患三种病情看,重症肝炎和肝性脑病首当其冲,肺结核暂为疑似。病人住院治疗2天后出现深度昏迷,生命垂危,病人家属认为治疗无望,要求出院,回家后不几日病人死亡。孟某悲痛之余认为妻子的死亡是个体诊所医生陈某未按某乡镇卫生院在其妻出院时所建议的要求进行治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余元。但他未向法院递交任何证明陈某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而被告陈某则认为,原告孟某之妻来所治疗时隐瞒有肝病的病情,且在按规定让其打针吃药过程中病人又隐瞒出现其他症状的情形,原告孟某妻子的死亡,是因肝病病情加重的原因,不同意赔偿。案经审理查明: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系重症肝炎和肝性脑病所致,被告陈某在为病人注射青、链霉素针剂时,并没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被告所注射的青、链霉素只会引起肝损害,而不能导致肝炎,这说明病人患肝病在先,病人的死亡与被告的治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只有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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