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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法理分析/郭健冬(6)
(1)不发达的证券市场
由于缺乏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作为筹措资本的手段,公司的资金大多依赖于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据统计,1985年,公司通过证券市场所获得的资金只占总融资量的7.2%,而与此相反的是,银行贷款占总融资量的64.4%。在德国全境2500间证券公司里面,直到1992年5月,才有650间被列名在德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在这650所列名的证券公司里面,有将近30所公司占据了证券流通量的3/4。与此形成有鲜明对比的是,德国将近有350,000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能自由流通),30,000间一般合伙企业和130,000间有限合伙企业。综合性银行和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证券市场缺乏竞争力是综合性银行发展的根本原因。由于银行可以参加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所以银行在资本筹措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而抑制了证券市场成为具有竞争性的融资手段的可能性。
(2)与工商业的结合
一个集中的银行业意味着德国的公司只能从数量有限的银行中获得他们所需的资金。正是银行的规模足够大,以至于几乎能够解决公司的所有金融业务的需要,所以公司一般会乐意与银行建立多方面的服务关系,而不会再寻找其他金融机构。我们可以美国和德国的比较中看出德国银行的行业垄断性。1989年,美国大概有12,800间商业银行,德国有4,400间。而在这4,400间当中,有1,200间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少于$28,400,000。其中最大的三间银行却占据了保险、运输、和信用证业务的大部分市场份额。

2.银行贷款决定的自由作出
德国综合性银行的得以保持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家在对经济风险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作出银行的贷款决定。而最根本的就是综合性银行是私有实体,它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免于受客户的影响。即使银行与客户的关系非常密切,但在作出贷款的决定之时,银行仍然会提出一些尖锐性的问题。Deutsche Bank-Siemens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除此之外,银行家的素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德国的银行家有足够的能力作出有效的贷款决定,因为他们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去评估投资银行的固有风险。
3.中央银行监管的独立性
德国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银行设立资本为 29亿马克,为中央政府持有。但是,政府并不具有任何影响联邦银行独立性的权力。相反,尽管政府要求联邦银行支持其经济政策,但联邦银行在行《联邦银行法》所赋予的权力时无须服从中央政府的指示。联邦银行有义务就货币政策的一些重大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并根据政府的需要提供有关信息。联邦政府也邀请联邦银行行长参加有关重要货币政策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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