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法理分析/郭健冬(8)
德国金融机构中介金融业务的投资比例 (单位:百万马克)
1880年 1900年 1913年
综合性银行和 3.85 (28.52) 10.46(25.83) 26.04 (28.62)
私人银行
储蓄银行, 抵押银行
和财务公司 5.22 (38.67) 18.63 (46.00) 42.28 (46.46)
其他 4.12 (30.52) 10.74 (26.52) 22.15 (24.34)
合计 13.50 40.50 91.00
(二)德国的综合性银行模式对完善《商业银行法》的启示
正如上面的论述所提出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所确立的分业经营制度,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的操作中,都显示出其致命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立法上回应现实的发展需要。然而在众多的银行经营模式当中,笔者认为德国的综合性银行模式是我国的最优选择。我们应该紧记,任何制度的引进都应该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看看此制度在我国是否存在生存的土壤。正如下面所述,中国的现实情况与德国当初发展综合性银行的情况具有极其相似之处,因此笔者认为,综合性银行对中国更加有亲和力,在现有的金融制度框架之下,设立我国的综合性银行是可行的。我国金融业的现实状况如下:
1.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发达
成立于1990年末的中国两大证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然处于初步阶段。证券交易量的缓慢增长大部分是由于有限的公共流通债券和数量有限的投资者。1995年7月,证券市场上大约有300间上市公司,大概有一亿投资者,但这不足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私人持股只占总的股票数量的25%,而75%由政府持有。整个亚洲的工商业偏重于依赖银行融资,而与西方的倚重股票市场,中国也不例外。实际上,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比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印尼、韩国、马来、菲律宾、新加波和台湾显得不是很重要。从全球范围来说,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根据证券市场的完善程度,把中国排在第46位,按照股票市场交易总额,中国被排在最后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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