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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法理分析/郭健冬(9)
改革计划经济的一般可以通过证券融资,但是更加依赖与银行的贷款。长期的贷款意味着长期的投资,而长期的投资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中国而言更是如此。尽管中国的股票市场在近几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和不同种类股票转让的限制势必会阻碍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我国的商业银行业资本的相对集中
尽管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数目在不断增加,但是银行的数目仍然受到限制。银行业相对集中的结构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中,商业银行行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把国家的资金分配到国有企业。虽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逐步具有独立性。然而由于行政上的严格准入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的从业数目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因此,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市场格局呈现出典型的垄断竞争格局。无论从总资产、存款和贷款的市场集中度来看,还是从从业人数上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居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3.商业银行独立作出贷款决议的可能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经营权。一方面,《商业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地位。为商业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提供了法律保证。另一方面,我国于1994年设立了三大政策银行,政府的政策可以通过政策银行执行。政策银行的设立大大缓解了商业银行的政策负担,使商业银行逐步摆脱政府“婆婆”式的行政干预,成为名副其实的商业法人。除此之外,我国的银行从业人员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对商业风险等的作出合理的评估。因此银行部门在作出贷款决定之时可以过多地避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银行可以在基于对贷款的经济风险作充分的预测的情况下作出,使贷款决定变得更加合理和有效率。
4.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力监管
在《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以及金融方面的混乱状况作出了整顿。1996年9月,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因为其违规交易、不良资产过多和管理不善而导致破产,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按照银行法对金融机构作出监管,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进行更积极规制的标志。而接下来于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破产,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例银行破产。2000年7月,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2002年1月,光大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这一系列事件表明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
(三)法律制度的构建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现实状况和德国当初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情况是非常相似的。所以笔者大胆推断,在我国现行金融制度中适合引进德国式的综合性银行制度。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是人为的设计,所以在我国银行法之中尽管没有综合性银行的概念,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创设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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