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何家弘(10)
显而易见,这种陪审制度适用于那些人口少、地域小的村镇,因为那里的人们互相认识,而且都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在人口众多的城市里,这种陪审团就无法发挥作用了。因此,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陪审制度必然逐渐消亡。不过,在英国的一些小村镇,这种陪审团一直存在到19世纪的后期。
(二)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过渡
在上述陪审制度下,证据规则是没有必要存在的,至少现代证据法中那大量的涉及证人证言的规则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因为在那种审判中根本没有证人。后来,社会的发展促使这种“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转变,同时也推动了证据规则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19世纪著名的证据学家詹姆斯·斯蒂芬爵士(Sir James
F.Stephen)指出,这种转变起因于一个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不足”的难题,1303年,休果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在陪审团开始对他的审判之前,他声称自己不该受到审判,因为他是教会执事,应享受神职人员的特权。但是法官指出,由于休果已经与一个寡妇结婚,所以他不能再享受神职人员的特权。休果争辩说他的妻子不是寡妇。如何查明这个问题呢?该案的陪审团是了解强奸事实的人,但是他们对休果妻子的婚姻史并不知晓。当然,法庭可以再召12个了解休果妻子婚姻史的人组成另外一个陪审团,裁定这一问题,但是这太浪费时间和人力了。于是法官决定就让这个陪审团裁决此事。然而,那些陪审员显然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做出裁决,必须由别人向他们提供有关的情况。面对这一难题,法官破例传唤了解休果妻子婚姻情况的人到法庭来作证。陪审团就是根据这些证人的陈述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判决,然后再裁断强奸的问题。⑧
人们不难想像,这种需要让别人来提供证言的情况在审判中越来越多。于是,陪审员必须了解案情的要求在实践中越来越显得无关紧要,越来越多的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对案情几乎一无所知了。后来,不了解案情又成为了对陪审员的基本要求,以保证其参加审判时没有任何事前的偏见。
大约在1305年至1352年期间,英国的陪审团就完成了由“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转变。与此同时,被告人开始享有一种新的权利,即要求那些已经担任过本案起诉陪审团成员的审判陪审员回避,因为他们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1352年,法律最终确立了被告人要求知情陪审员回避的权利。从那时起,“不知情陪审团”做为“发现真理”的主体而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占据了其应有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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