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何家弘(23)
一些中国学者认为英美证据法是专门为陪审团设计的,今天亦然,因此研究英美证据法必须以陪审制度为出发点,必须首先考虑陪审团审判的特殊性。这种观点不无偏颇。诚然,英国证据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陪审团在使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出现混乱或偏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当时的“立法者”认为,由于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而且一般来说其智力水平比较低,所以不能让他们自由行使采用证据和评断证据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证据规则也确实发挥了保障司法裁判正确性的作用。但是现在,大多数案件的审判主体都变成了法律专业人员,为什么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沿用过去的证据规则呢?换言之,陪审团已经不参与审判了,为什么原来为陪审团设计的证据规则依然适用呢?
我们大概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国的衡平法院长期以来就不使用陪审团审判,但是它同样适用大部分普通法院使用的证据规则。这就说明那一套证据规则完全可以适用于法官的审判之中。另一方面,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尽管证据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考虑到了陪审员的弱点,但是这些弱点实际上也适用于所有人类,包括法官。诚然,法官在这些弱点上的表现比较轻微,但是毕竟不能完全幸免,例如,他们也会情不自禁地依据个人过去的经验判断案情;也会不由自主地偏离案件中的实质问题而过多地关注枝节问题;也会自然而然地过分相信传闻证据的内容等。总之,英美证据规则的产生是基于陪审团的需要,但是在其确立之后,用途就不仅限于陪审团审判了。这也正是普通法根据实践情况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的一个例证。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普通法系证据法和大陆法系证据法的不同发展进程。在普通法系国家中,证据规则最初是围绕陪审团设置的,后来稍做变更和调整便用于法官的审判之中。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审判最初就是由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工作者主持的,因此没有这么大的需要去建立复杂的证据规则。法官可以听取一切证据,然后作出自己的评断。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据法的发展。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出两大法系证据制度在理念前提上的差异,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是人类理性完美的司法证明活动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和手段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法律不应该事先限制各种证据的运用;而普通法系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是人类理性的司法证明活动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完善性,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人们在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地方宁可浪费某些证据也不要乱用证据。上述分析可以使我们更准确地认识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并且为中国的证据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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