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执行救济制度之我见/崔照铭
执行救济制度之我见

崔照铭


内容提要:在执行活动中,由于多方面原因,执行瑕疵不可能完全消除,执行行为的违法或不当,难免发生损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情形,因此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本文试从执行救济的理论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入手,就重塑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略作探讨。
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一定义务,实现执行权利人权利的一种执法活动,由于执行行为的职权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其客体(执行标的)的不可抗辩性。但是执行活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执行瑕疵不可能完全消除,执行行为的违法或不当,难免发生损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情形,因此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的补救和保护,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救济。本文试从执行救济的理论和实践入手,就重塑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略作探讨。
一、执行救济基本原理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法院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采取保护和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
透析执行救济概念,可以推出执行救济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执行法院实施了民事执行行为。执行救济是针对执行程序而设立的,没有执行程序,也就没有执行救济。第二,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当性。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因为正当行使执行权,使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权利发生变更,则不存在救济问题,只有民事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才必须纠正,并对受害人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时,才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救济,如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影响,则不存在救济的必要。第四,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损害是由于执行机关的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所造成,即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如果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存在执行救济问题。
设置执行救济的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是双重的,它一方面侵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执法权威,影响了执行效率。因此执行救济的实质就是通过纠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一方面对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另一方面是有效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中的司法公正。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