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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规制/何旺翔(4)
其次,最终消费者的购买自主权受到了这种利益给付的限制。这种限制是非强迫性的,而是由于经营者所给付的这种利益使最终消费者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从表象上看来不得不作出这种选择。并且只需一定范围内的最终消费者形成了这种认识即可,而无须已实施购买之行为。另须特别指出的是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实施对象只能是最终消费者。所谓最终消费者是指不再将其所购买的商品作进一步销售的购买人。⑺ 之所以这样认定是由于最终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一种劣势地位,对该类销售行为缺乏专业性认识,容易受蒙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其他购买者购买之目的是为进一步销售,因此一方面其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另一方面其可将这种受损的危险性通过销售转嫁于下一购买者。
最后,这种利诱性销售行为使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受到破坏或有受到破坏的现实危险。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能促使竞争的效能化,即保障效能竞争的顺利进行。所谓效能竞争(Leistungswettbewerb)是指积极进取型的竞争。在效能竞争中,经营者通过提高自己的效益,完善自己的技能等手段,来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来扩大自己的销售范围,或促进自己的销售业绩。⑻ 而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违背了效能竞争的原则,只是通过低级的降价、赠送礼品,甚至是欺诈行为来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从而使原本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受到破坏或有受到破坏的现实危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何谓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所谓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违背商业惯例,不正当影响最终消费者购物决策,并使本来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受到破坏或有受到破坏的现实危险的利诱性销售行为。
与利诱性销售行为的四种类型相对应,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也可分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附赠行为、不正当折扣行为、不正当特别销售行为。但这种分类方法比较传统,而且不利于揭示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实质和真正目的。因此笔者将从另一角度将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欺骗性利诱性销售行为。在欺骗性利诱性销售行为中,经营者以实际上不存在的利益作为诱饵来诱使消费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则为“巨大利益”的表象所迷惑而作出了不适当的购买决策。例如谎称有奖而实际无奖的有奖销售行为,名为附赠实为捆绑销售的附赠行为,虚假折扣行为(即商品或服务打折后的价格等于甚至高于其原价)等等。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利诱性销售行为。即经营者为了处理滞销的质次价高商品而以其他额外利益来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使消费者为诱人的额外利益所迷惑而忽视了商品的关键性因素——品质和价格。这种行为极大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真正优质优价的商品滞销,同时这些质次价高商品的出售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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