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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规制/何旺翔(8)
当前的中国,不规范的竞争行为正以很疯狂的姿态吞噬着原本就羸弱的市场机体,如不给以足够的重视,不仅将严重影响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同时也会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⒀

四、国外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规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借鉴意义
国外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进行非常严格限制的国家很少,只有德国、卢森堡等少数国家,而且于2001年6月29日德国联邦议会已经废止了《折扣法》(《Rabattgesetz》)和《附赠法》(《Zugabeverordnung》)⒁。但是由于在德国可以依据一般条款对一切违背“善良风俗”原则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并且先前就已有大量依一般条款对“诱捕顾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治的案例,因此实际上德国并未放松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规制。如最近为迎接欧元正式引入,德纺织品服装连锁店C&A宣布从1月2日至5日欧元流通第一周内对所有持信用卡购物的顾客(后又宣布4日至5日扩至所有顾客)购买任何商品均给予20%的折扣,从而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在C&A拒绝停止打折促销活动后,德反不正当竞争中心(经济界自律组织)即向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申请禁止其打折行为。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先后两次下达了禁令,但C&A仍继续打折至5日,估计将面临25万欧元的罚款。 而且根据德国国内的说法,《附赠法》和《折扣法》废止后的空位将由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以及《价格条例》(《Preisengabenverordnung》)、《反限制竞争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来弥补,因而实际上德国仍然是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严格限制的国家。
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利诱性销售行为大都采取一种原则许可,但对其中违背竞争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即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仍进行一定限制。如日本1962年《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第三条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为了防止不当地引诱顾客,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赠品价额的最高额、总额,赠品的种类,提供方法或其他有关提供赠品的事项作出限制或禁止提供赠品。而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19条第3款则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胁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使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而有妨碍公平竞争之虞之行为。美国则是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7条之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及不公平的或欺骗性的商业行为或做法”的规定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进行规制。由此可见,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或通过专门立法,或通过主法中的一般条款来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进行规制,完全放松管制的国家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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