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徐升权(7)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中扮演着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权能够公正行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独立下,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才有可能,宪政制度的法制基础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论
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独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已经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明白: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作出的想象。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困境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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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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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
⑵ 参见王一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光明日报》2002年8月3日第3版
⑶ 参见李龙、豆星星,《论宪法与政治文明》,《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3页
⑷ 同上
⑸ 同上
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⑺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青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⑻ 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7页
⑼ 同3,第5页
⑽ 参见谢瑞智,《宪法辞典》,文笙书局,1979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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