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何家弘(6)
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此,对于办案的司法人员来说更是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与历史学家的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相似性,因为他们都必须通过现存的材料去认识发生在过去的事件。换言之,他们的认识活动都具有逆向思维的特点,即从现在去认识过去,从结果去认识原因。这当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
此外,司法人员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是直接实现的,而只能是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实现。众所周知,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而且人们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又要受时间、空间等有关条件的限制,因此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这个问题并非像有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似乎证据总是非黑即白,似乎案件事实总是泾渭分明。在这些人的心中,评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即使不像“1十1=2”那么简单,也一定是总能找到确切答案的问题。
然而,这实际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习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曾经指出:“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对自然观的这种发现阶段来说,旧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就不再够了。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3〕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在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经常要不可避免地面临那种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即使是所谓的“科学鉴定”结论亦然。
有经验的司法鉴定人员都知道他们在进行各种司法科学鉴定时,面临的难题恰恰是那些所谓的“灰色地带”。它既不是黑色的也不是白色的。例如,在根据毛发根鞘细胞中的性染色体来判断毛发性别的鉴定中,人们一般都把Y染色体作为认定男性毛发的依据。但是大量的数据表明,女性毛发的根鞘细胞中也可以有Y染色体,只是数量较少。在单位检材内,男性毛发的Y染色体数量为20至80,女性毛发的Y染色体数量为0至25。如果具体案件中毛发检验结果表明Y染色体的数在26以上或19以下,结论可以说是明确的;如果检验结果表明Y染色体的数量在20至25之间,那么结论就是“灰色”的了。在笔迹鉴定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那些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鉴定人员的个人主观经验的鉴定中,这种“灰色”区域更为常见。即使在客观标准比较明确的指纹鉴定和DNA遗传基因纹鉴定中,“灰色”区域也时有所见。在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就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于鉴定人的主观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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