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何家弘(8)
用通俗的话讲,证据本来是一件很普通的东西,一件人人都可以使用的东西。好人可以用,坏人也可以用;智者可以用,蠢人也可以用。但是忽然有人宣布:不行!这是在玷污证据!证据只许好人用,只许聪明的好人用,只许永远不犯错误的聪明的好人用!这样一来,证据当然是很纯洁很神圣了,但是它却失去了与现实生活的缘分!又譬如,本来都是人,并无天壤之别,无非你比他人聪明一点儿,高大一点儿,再加上机遇和条件好一点儿,所以你就成了名人或伟人。这并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可是大家非要把你捧成“圣人”乃至“超圣人”,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把证据捧到人们高不可攀的神坛上,供奉起来,这实在是证据的不幸,更是人的不幸!
三、证据概念的反思
如前所述,我国学者在研究证据概念问题上的误区形成于1979年刑诉法中的有关规定。因此要想走出这个误区,就要分析其产生的历史原因及其得以维系的各种力量。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证据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一时期人们对证据问题的研究及有关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证据的意义和重要性上,还没有深入到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等理论问题。不过,当时的一些法规性文件在强调要重视证据调查的同时,也谈到了什么是证据的问题。而且非常有趣的是当时并没有提出“证据只能真不能假”的观点。例如,中共中央在1955年做出的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说道:“不漏掉一个反革命分子和不冤枉一个好人,分别是非轻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也有真假之分,所以要经过鉴定。”〔4〕这大概是受了当时人们对证据概念的朴素认识的影响。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笔者无缘得知立法机关在起草和讨论该条文时的具体背景情况。只能从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首先,该观点是长期以来在我国人民的思想中形成的片面强调“客观”和片面追求“唯物”的思维习惯的产物。诚然,1979年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11届3中全会不仅在政治思想上提出了“拨乱反正”的口号,而且在法制建设方面提出了“做到有法可依”的要求。然而,多年来“极左”思潮对人们思想的影响绝非一朝一夕就能转变的。人们已经形成的思维习惯仍有很强的力量。于是,当人们在起草刑诉法面临要给证据下定义的问题时,就自然而然地倾向于“客观真实”的说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让人们接受证据可以不是客观事实的观点确实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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