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法律保护/王瑜(3)
(四)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包括商标法保护,海关保护等这里不详谈。
软件具有多重属性,既是作者的思想表达方式(即作品),又是一项技术方案。它既有作品的“文学性”,又具有工业产品的“实用性”,软件的这些属性绝不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正因为软件本身这种法律本质的多元性,使其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重叠使用,对于软件制造商,软件保护越多,其获得的商业将更多。
作者:王瑜,北京律师,电话:136011134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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