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纵横论/何家弘(12)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对此作了规定。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作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6年7月10日,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196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城镇或人民公社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⑥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的迫害,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能免遭其难。虽然那一特殊时期的“法院”在所谓的“审判”中也请一些甚至很多群众参加,但是那种作法与陪审制度绝难同日而语。l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重申了1963年“通知”中的有关规定。⑦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应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这就意味着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但是1983年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上述规定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毋庸讳言,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它也是受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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