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纵横论/何家弘(14)
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笔者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特别是那些“陪审专业户”,他们的审判实践经验甚至超过了那些与他们共同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
5.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
我国没有采用陪审员与法官分工负责的制度。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痛快地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多数陪审员未能发挥实际作用的原因之一,就是陪审员的职权不够明确。
6.人民陪审员的补助问题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人民陪审员所属的单位应该大力支持陪审员的工作,一直强调人民陪审员应该加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贡献的意识,但是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这些作法很难发挥效力。另外,一些法院确实有经费困难,很难及时按规定给陪审员发放那本来就是标准很低的补助。
(三)我国应否保留陪审制度
面对我国陪审制度的这种现状,有人提出了干脆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尽管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令人无法满意,但是我们在决定陪审制度的废留时应客观地分析其功能,认真地权衡利弊。毋庸讳言,陪审制度本身也确有一些缺点。例如,陪审员参与审判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审判的时间,会增加法官主持审判的难度,会提高审判的成本,等等。但是陪审制度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情况下尤其如此。笔者认为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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