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纵横论/何家弘(6)
1.大陪审团制度
目前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统仍然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各州法律有关大陪审团组成人数规定并不统一,最少的为5人,最多的为23人,例如,印第安那州规定为6名;俄勒冈州规定为7名;俄亥俄州规定为9名;蒙大拿州规定为11名;联邦大陪审团为23名。有些州对大陪审团人数的规定具有灵活性。例如,弗吉尼亚州规定为5至7人;南达科他州规定为6至8人;北达科他州规定为8至11人;马萨诸塞州规定为16至23人。
大陪审团由非法律专业的人员组成。各州有关大陪审团成员资格的规定略有不同,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2)年龄不超过70岁;(3)心智健全,没有残疾;(4)没有重罪前科;(5)适合于参加大陪审团的工作。
挑选大陪审团成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抽签法”,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抽签方式确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其二是“评选法”,即由一名或数名法官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评议的方式选定大陪审团的成员。根据法律上的规定,目前美国有42个州采用第一种方法;有6个州采用第二种方法。此外,科罗拉多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采用二者结合的方法,即先用“抽签法”从候选人中选出40至50人,然后再由法官评议确定正式的人选。
关于大陪审团的任期,各州的规定也不尽同。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4年;有些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为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60天或4个星期。此外,有3个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即根据案件调查起诉所需要的时间长短来决定大陪审团的任期。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其任期内发生的多起案件;不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只负责调查其为之设立的那个案件,因此可成为“专案大陪审团”。
虽然大陪审团的设计功能是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审查和制约,但是在实践中,大陪审团经常成为检察官手中的重要调查武器。这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大陪审团在调查过程中只听取公诉一方的证据,不听取辩护方的意见,所以检察官一般都能很容易地说服大陪审团成员接受其指控意见;其次,由于大陪审团享有秘密传讯有关人员和要求被传讯者在宣誓的情况下进行陈述等特殊权力,而且拒绝向大陪审团陈述证言可以被判处藐视法庭罪,所以检察官往往能在大陪审团的帮助下得到其自己无法得到的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例如,没有联邦大陪审团的帮助,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绝难得到美国总统克林顿和第一夫人希拉里的宣誓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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