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悬赏通告“通缉”失踪员工不可取/杨涛(2)
不过,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缉拿犯罪嫌疑人,限于国庫的紧张,除重大案件(如马加爵案)会给予提供线索的人奖励外,一般是无奖励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缉拿犯罪嫌疑人的效果。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在网站上开辟了“悬赏执行”栏目,同意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按照执行到位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奖励提供确有价值的线索的知情人。我们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如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自愿出资在通缉令中说明给予提供线索的人奖励,就应当尊重其权利,这样也多少能避免他们自己发布悬赏“通缉”的尴尬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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