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司法现实到英国普通法历史/周沂林(10)
12 卡多佐说:“霍姆斯在一句现已成为经典的话中曾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但是,霍姆斯并没有告诉我们当经验沉默无语时应当忽视逻辑。”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7页。
13 柯克语,见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见http://www.gongfa.com/#guanyubenzhan。关于技术理性和韦伯的“英国法”问题,李猛的文章有详尽的论述。我甚至怀疑李猛是否有普通法法官的经历,因为这不是一般人能有的感觉。很难相信学者有能力从书本上理解司法技艺理性,当然法官未必亦然。我的文章不可能详述司法技艺理性,有兴趣的朋友还是看李猛的高论。这是难得的从司法理性的角度对普通法的解读。
14 见上引李红海书第20页。
15 参见贺卫方:《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载《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2页起。
16 李红海:“记得萨维尼曾经指出,罗马法的伟大在于它所具有的主要原则,但当罗马国家生气勃勃并在发展的时候却并没有编篡法典,相反法典是罗马衰落时期的产品,它是与国家的衰亡同时发生的。”见上引李红海书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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