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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长官与公诉律师/何家弘(5)

  美国各州的刑事案件起诉程序也不完全相同,概括起来有两种基本模式,即大陪审团审查起诉模式和司法官预审听证模式。前者是传统的起诉程序。按照这种程序规定,检察官在掌握了犯罪的基本证据之后,要把案件提交由当地居民组成的大陪审团进行审查,并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后者是一种简化的起诉程序。按照这种程序规定,检察官在掌握了犯罪的基本证据之后,要把案件提交法院中专门负责预审的法官或司法官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应该提起公诉。大陪审团审查和预审听证的主要“设计”功能都是为了制约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权,以便减少检察官起诉决定中的独断性和不公正性。但是二者在实践中所真正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特别是大陪审团。因为审查程序是由检察官启动的,而且起诉的对象、罪名、证据等都是由检察官一手决定的。在实践中,大陪审团反对检察官起诉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由于法律赋予大陪审团强制传唤证人等特殊权力,所以它们往往成了检察官手中获取证据的“特殊工具”。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独立检察官不是常设的职位,而是专门对某个高级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临时性官员。这里所说的高级行政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被任命为独立检察官的人不是政府官员,多为执业律师和法学教授,也可以是法官。独立检察官的职权包括人员任免权、司法调查权、传讯证人权、向国会报告权和起诉权等。独立检察官的权力很大,但是制约有限。那位把克林顿总统送上弹劾被告人席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就颇给人一种“天马行空”的感觉,因此美国社会中已经出现了废除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呼声。如何对权力监督者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这确乎是一个很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①博顿·阿特金斯:《看不见的司法系统》,1982年英文版,第80页。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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