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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的新视角/赵庆庆(12)
政府矫正外部性的常见做法有两种,一是管制,通过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控制外部性,二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也就是给企业和个人某种激励,如税收和补贴,使他们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
管制指政府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所采取的一系列控制与监督行为,可以分为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经济管制是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为防止发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使用者的不公平利用,政府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规制,如对电力、城市供水供气、公共汽车、地铁、城市出租车、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以及铁路、航空运输、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规制,市场准入制度就是此。社会管制主要针对所有可能产生外部不经济或内部不经济的企业及事业行为的规制。其规制范围主要包括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用来保护环境以及劳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社会性管制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产业行为,任何一个产业内企业的行为如果对社会或个人的健康、安全、环境等造成危害,就要受到政府规制,经济性管制是政府对某特定产业的纵向制约。一般来说,矫正外部性的政府管制属于社会管制。
外部不经济情况下,企业实现内部经济,而对外造成损害影响和后果,社会对此予以控制和治理的成为往往比企业本身取得利益更大,造成整个社会的“不经济”。传统普遍认为烟草行业、高污染排放量的化工、冶炼、造纸等行业是“外部不经济”的;随着社会均衡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增强,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的,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把那些对自然或不可再生资源实施低效率开发(如过高的能耗比、产品中过高的木材使用率等)、产品或服务中含有过量的致病致害因素(如农产品中过高的农药残存量)的行业或企业视为“外部不经济”的行业或企业,对此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对从事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主体制定了较高的市场准入标准。通过市场准入管制,预先淘汰掉那些不具备相应的高技术能力、治污降污能力的申请人,甚至不允许某些行业的“自由进入”(如烟草行业、某些有可能产生麻醉物质的化工和制药行业),正是为了实现全社会总的经济配置最优化。
外部经济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保证市场上主体的垄断地位或相对垄断地位,保障其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获得回报,确保其利润,从而促使其进行对社会产生正效应的行为。如中国保证中国电信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以发展边远地区的通信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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