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的新视角/赵庆庆(13)
由此看出,政府运用经济管制手段包括市场准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部性问题,但是如果政府没有恰当的选择经济管制手段或社会管制手段,单纯用市场准入制度来解决本该有社会管制解决的问题,其效果不会符合政府的初衷,也不能完全符合社会利益。
例如,前面提到的沱江县造纸厂和莲花味精厂的环境污染行为就说明单纯的市场准入和国有经营没有解决企业生产的外部性问题,又如,广西南宁是曾经推出了停止办理摩托车牌照的“禁摩令”,江西省政府也做出了全省全面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决定。这两个决定都是出于环境保护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但是问题是这种武断的简单禁止的方法能够有效执行吗?对产业、就业的影响是大众能够承受和愿意承受的吗?对人们的自由选择权是怎样专制的限制而非有效地引导呢?
所以说,作为政府管制措施的市场准入制度针对外部性问题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并且如果选择不好市场准入制度适用的领域或没有与其他管制措施入监管相结合,市场准入制度是不能发挥作用,甚至会起反作用的。
第三节 政治动因与市场准入
一、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及其改革与市场准入
严格意义上说,市场准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的微观规制,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经营资格的控制是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和作为实际经营者行使管理权的行为,并不是作为独立于市场主体的国家行使对市场的规制权,所谓的“市场准入”实际是管理经济的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在实践上进行尝试,在理论上进行突破,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虽然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已经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但是,政府仍然掌握并配置相当的经济资源,但在经济民主和市场化的趋势下,政府也要尽量以市场化的手段掌握和控制资源,并进一步促进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制度符合这一要求。
市场准入制度的实质条件以一定既有市场主体的资质情况为标准,充分考虑了历史遗留下来了有国有背景的市场主体的利益,给予其未来市场化生存的机会,一定程度和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他一些主体进入市场。但同时,市场准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普遍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给予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的机会,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要求。
所以说,在改革过程中,市场准入制度实际是具有“限”和“放”的双重作用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准入制度会在一定领域放松准入限制,在某些领域会加强限制,但这与改革之前和改革之初国家对市场主体准入限制不一样,其目的和手段更具有公平、平等和普遍性,体现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微观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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