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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的新视角/赵庆庆(15)
四、政治公正与市场准入
前面讲到市场准入制度常常会产生寻租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政府如果愿意,也可以借助市场准入制度顶住寻租的压力。政府无论如何是具有很大的权力的,如果它愿意,就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干预经济,在一个民主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的社会里更是这样。某些商人深谙此道,也通过各种手段游说政府,希望政府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有时政府愿意这样做,无论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决策主体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但有时政府并不愿意顺从,但是决策主体也许和寻租者或其竞争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拒绝难免破坏“关系”,使政府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进入市场的条件,政府就可以以此作为允许或拒绝的依据,保持自己中立和公正的姿态,因为在民主社会“法律至上”毕竟是冠冕堂皇的,特别是当政府也如是说时。
市场准入影响着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格局和利益,进而牵扯着就业等社会问题,关乎政治、社会的安定,在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时必须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

从以上理论分析,经济理论的发现和发展使传统的以限制和国有垄断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制度所赖以建立的经济依据受到挑战和推翻,我们认为应当建立以保障和市场可竞争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制度。
1. 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
2. 为政府职能建立法律依据。
3. 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基础。
市场准入是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行为,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在一切被视为“市场失灵”的地方,都可以看到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而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属于微观管制,但它却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条件。
国家的经济法律和政策要考虑国家的宏观布局和发展。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经营项目和企业组织形式,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地区平衡发展,通过市场准入引导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平衡、持续和共同发展的目标。
在市场机制下,根据竞争和成本收益来整和并提高经济效益的企业能够不断发展,其他企业会被淘汰。而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如组织形式、资本金、人员等要求,一般是根据行业特点、发展规律和趋势所确立的,能够一开始就对市场主体的建立起到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整和与优胜劣汰,节约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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