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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肖建国(4)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创建是以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入手的,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少年诉讼程序法建设要早于和快于少年刑事实体法建设。目前,刑诉法的修正为我们发展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使得我们能够超越一种传统的、已接受的思维模式去不断探索,构建更为科学有效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新的理论框架和诉讼程序。修正后的刑诉法只解决了刑事诉讼中的共性问题,而不可能揭示少年刑事诉讼中的个性问题,唯有在对刑事诉讼中的共性问题的了解和掌握基础之上,对少年刑事诉讼中的个性问题加以深入的研究,通过深入事物的内部,弄清它的内部结构,了解它的基本特征,掌握它的内部联系,最终方能把握它的规律性,这样才真正有助于我国少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刑诉法改革后少年刑诉特别程序探索过程中的实际操作

我们认为,刑诉法的修正是历史的进步,但这种进步又是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的。刑诉法修正的事实表明,新的刑诉法没有解决少年刑事诉讼的特性,故对少年刑诉特别程序的探索决不应该停止。当前,我们应该在学习和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同时,把少年刑诉特别程序的探索结合进去,力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探索,并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依据,以加快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在此,笔者对刑诉法改革后少年刑诉特别程序探索过程中如何实际操作和把握问题,提几点看法:

一是对刑诉法修正的指导思想要很好理解,要运用好修正后的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我们除了要切实严格按照刑诉法办案之外,还要看到,修正后的刑诉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少年案件审理中寓教于审提供了可能。这里略举一例:少年案件大多数是量刑在三年以下的刑事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由于其特殊的审理形式,非常符合少年的身心特点。少年案件的审理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即迅速简约原则,这是因为,少年案件在诉讼中愈是过份讲究形式的规范,愈会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在诉讼阶段停留的时间愈长,愈可能受到其他同监人的危害。我们在办理少年案件时,要力求使少年案件的简易程序能有特色。必须指出,少年案件强调“简易”,但不能放弃教育感化工作,不能忽视少年特殊诉讼权利的保护。根据具体的案件,使每个适用简易程序的少年案件都能在合适的氛围下进行审理,都能开展针对性的教育感化工作,这就必然会大大提高办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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