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目的/李磊(10)
结束语:
下面一段话是我借用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中作为开篇的题记,就用它来结束我的这篇文章吧。
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注释:
① 引自宁汉林、魏克家著:《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1年版,P179。
② 参考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29;黑格尔著、范扬等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P45。
③ 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4。
④ 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5。
⑤ 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5。
⑥ 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5。
⑦ 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5。
⑧ 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6。
⑨ 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6。
⑩ 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9,
同时参考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P408-410。
○11引自宁汉林、魏克家著:《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14。
○12引自[英]马丁·奥利弗著,王宏印译:《哲学的历史》,希望出版社2003年版,P104。
○13引自[英]马丁·奥利弗著,王宏印译:《哲学的历史》,希望出版社2003年版,P109。
○14引自[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P200。
○15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220。
○16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218。
○17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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