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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目的/李磊(8)
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犯罪理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罪是代表被统治阶级的,刑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既然罪是对现行统治关系的否定,刑则是对罪的否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都是适应历史的发展规律而上升为统治阶级的,必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成为被消灭的阶级。因此,罪与刑的矛盾和斗争,是代表罪的被剥削阶级消灭代表刑的剥削阶级的斗争。”○11这段话看上去堂而皇之,那么我们通过这段话是否可以理解为罪犯的犯罪行为是为了社会进步而为的呢?所有的罪犯都是时代的先锋?如果有人说这个理论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初始形态)这个终极社会形态中不再适用的话,那么就更荒唐了,一个被奉为无限真理的理论不能在自己的国家适用,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的刑法理论只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的一个工具而已。正像英国人马丁·奥利弗在其《哲学的历史》一书中所说,“马克思作为哲学家的影响极大,几乎无法形容。然而,就他的哲学著作而言,通常是阅读和理解者少,而受其激发者多”○12。在俄国革命时,列宁曾有这样的想法:“马克思主义不仅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科学”○13。对于这个论断我是非常的赞同的,但是在俄国革命和后来的苏联建设时期的实践中又如何呢,显然没有坚持这个想法。
其次,简单的来分析美国。虽然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其仍然无法摆脱人类社会的局限,即社会中必然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必然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美国实行的是轮流执政的制度,具体到现在来说就是两党轮流执政,难道能说他们代表的是所有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吗?显然不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互相争斗有时也是异常的激烈的,比如经济方面的相互竞争,政治方面的相互争斗等等,一点也不亚于他们同无产阶级之间的冲突。所以说,统治与被统治以及人们相互间的争斗,是出于人的本能的,并不是由于什么阶级之间的根本的矛盾。在美国,无论哪个党派获胜,哪个人竞选成功,他也不可能代表全体资产阶级,代表他这个党派的所有的人,他只是代表了他们这个利益群体,使他们这个群体的利益实现最大化。那么作为刑罚,它本身就是由某个统治群体在统治时期制定的,产生的过程自始至终就考虑了如何维护自身的统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所以说,法律(刑罚包括在内)天生就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他们的利益的最大化。
2.直接目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14这句话就是对于刑罚的直接的目的最好的概括。另外,贝卡里亚对于刑罚目的的描述也与孟德斯鸠基本相同,即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这句话也可以被看作是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的一种期待。统治者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必须通过维护社会的秩序来达到,使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一来,在客观上也就维护了被统治者的一些利益,因为如果统治者不施以恩惠的话,那么被统治者是不会同意自己处于被统治的地位的。只有统治者在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到被统治者的利益,才能使得统治者自身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得这种状态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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