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目的/李磊(9)
(二)刑罚之应然目的
所谓应然法,也可以被称作是理想法。他是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之中的,出于人的本能的一种最为朴素的思想感情上的对于人类社会的期待。那么人最为基本的一点是什么呢?应当是保护自己,使自己不受侵害。那么这种朴素的思想感情在法律及刑罚上的期待,就是希望刑罚要达到的目的,就应当是:维护每一个人的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有人认为这是在宣扬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但是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如果每个人首先考虑的不是自身的利益的话,那么人类社会就将不复存在。“例如爱尔维修强调的人的物理感受性,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15这一点从我国学者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中也可以得到印证:“从逻辑上说,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这是社会中对峙的两极,是所有文明社会任何时候都面临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实际构成了历史的运动”○16。个人与社会为什么对立,正是因为一个主要是考虑个人的利益,一个主要的是考虑整体的利益。另外,在康德的关于“人为自己立法”以及“人是目的”等命题中也可以看出,在康德的眼里,人的本性是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即一方面人具有社会性,希望生活在社会中,以利于自身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人又具有非社会性,因为人有很强的感性倾向,要作为个体而生活,以便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17
所以,在分析问题时,不能因为自己在思想感情上的好恶自欺欺人,我们每一个人内心对于刑罚最基本的期待就是使得我们自身的利益得到维护,只有在此基础上人们才有可能来谈论道德。
(三)刑罚目的研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在现实当中的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着各自的目的的指导,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一个社会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也必然的有其目的的指导。作为对于刑法及法律的实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罚来说,明确其目的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一个被意识形态牢牢控制的国家,所有问题的研究和探讨都仅仅限于一个意识形态之下,这本身就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统治者却借以维护其统治,这本身就与法治国的根本理念背道而驰。这样的统治的结果只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全社会的人思想认识高度统一的一起大踏步的走向歧途;一种是全社会的人的思想认识处于极其混乱的状态,人人不知所措,导致人们道德的缺失、内心的焦虑与恐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的无序和崩溃。就像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空中楼阁一样。如果在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过程中,能够明确我在上面指出的刑罚的三个目的,有限的突破意识形态的束缚,人们就不会还徘徊在蒙昧状态,社会也就不会刚刚摆脱高度的专制统治又变为混乱和无序。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度,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向往专制和愚昧,恰恰相反,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对自由与民主的向往超过任何一种思想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权,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对于法律产生毫不怀疑的信任,从而能更好的实现最初的实然之法律目的,即维护统治群体的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中刑法及法律的实施,才能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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