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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岂可无期限/杨涛(2)
因此,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不妨也可开展对这种并非罪犯过错造成未收监的成因、收监狱后的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建议立法机关设立行刑时效制度。毕竟,国家的刑罚权不可以无节制行使。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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