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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何勤华(8)

与其他时期相比,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首先,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是在推敲案情、探讨处理结果时,总结出了一些对后世法制建设影响深远的原则。从分散在《汉书》、《后汉书》、《三国志》、《晋书》、《魏书》、《北史》等史籍中春秋决狱的判例来看,这些原则主要有:
1.王者无外原则。“春秋王者无外”,“诸侯不得专地”,“春秋之义,海内无不统焉”。
2.君亲无将原则。“春秋议,奸以事君,常刑不舍”,“春秋议,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3.为尊者讳原则。“春秋义,父为子隐”,“春秋为亲者讳”。
4.大义灭亲原则。“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春秋之典,大义灭亲”。
5.刑不淫滥原则。“春秋之义,不幸而失,宁僭勿滥”,“赏不僭溢,刑不淫滥”。
6.罪不相及原则。“春秋之义,恶恶止其身”,“周书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7.罪止首恶原则。“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己”,“春秋诛恶及本,本诛则恶消”。
8.原心定罪原则。“春秋之义,原情定过”,“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
9.以功覆过原则。“春秋之义,以功覆过”,“以功补过”。

10.善及子孙原则。“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注:参见刘恒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三部曲”说》,载李启欣、杨一凡主编:《中外法律史新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当然,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成果不多。秦代的判例法研究(《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已如前述,而汉代由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陈宠的《辞讼比》,陈忠的《决事比》,应劭的《决事比例》等都已佚失,我们无法得知其全貌。但从分散的《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各个判例来看,论述者尚局限于对判例作出过程的描述,虽也得出上述若干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但其法理的分析和总结还是很不够的,尚未抽象出一套关于判例的确立、适用、修订等基本制度和方法。
其次,秦汉时期中国的判例法研究虽然尚处在草创阶段,还不成熟,但毕竟已经取得了若干经验。这些经验对后世的判例法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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