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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李少波(10)
五、完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法律机制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但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在不少法律中规定了行政程序规范。这些规定首先体现在宪法上。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这一规定是行政程序法律参与原则的宪法依据。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是行政程序法律公正原则的宪法依据。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这一规定为行政程序法律的效率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为建立行政程序的听证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是行政程序法律参与原则和复审原则的宪法依据。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将符合法定程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三大条件之一,大大推进了理论与实务界对行政程序法的关注。
对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程序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1990年以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制订时注意到了程序方面的规范。特别是,我国已经有了几部主要规定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如1990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1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后为1999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所取代);1995年1月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部分;1996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等。除了《行政诉讼法》总体上属于诉讼程序法,其中部分内容属于行政程序法以外,其他几部法律均以规定行政程序法律为主,分别规定了我国行政领域的几大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使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许多不足。
为了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机制,在法律程序上进一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控。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控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完善下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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