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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洋诉讼判决录》与中国近代社会/何勤华(6)

当时的法院,虽然从整体上来说,是维护北洋政府、保障西方列强在华利益的工具,但由于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努力,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是以事实、以证据为本,以法律、以判例、乃至以社会公理为据的,比较公允、合理,并没有偏袒洋人。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在“比商天津电车公司与孙恩元因赔偿损害一案判决书”中,当比商公司代理人宣称:“孙二庆(孙恩元之子)自己赶抓电车,以致坠落被轧身死,是其致死之原因。由于自己之过失,公司已出葬埋费三十元。原判更令负担抚恤费一百元,虽为数不多,然以后遇有此等事件颇难办理”时,法院予以严正反驳:“孙二庆之被轧身死,虽由于自己之过失,然该车中之司机卖票等人,亦未免太不注意。……孙二庆虽属幼童,尚无十分能力,然以后之希望甚大,岂仅一棺木费三十元即足为抚恤之资耶?至谓抚恤费太重以后遇有此等事件颇难办理,查人命至重,岂能任其常有!即令以后遇有此事,亦应从优议恤,以重生命而保公安”(第24页)。

在《华洋诉讼判决录》中,类似这样以同情有道理之弱者的判决词为数并不少。从该判决录所收集的判决书、决定书来看,除极个别外,[20]其处理结果都可以说是比较公正合理的。


《华洋诉讼判决录》共收五十份民事判决书、十九份民事决定书,以及九份刑事判决书。在五十份民事判书中,除七份系因当事人上告大理院,由大理院发回重审的之外,其他四十三份,都是各县(主要是天津)地方审判厅为一审、直隶高等审判厅为二审的案件。在九份刑事判决书中,除一份系当事人上告大理院,由大理院发回重审的之外,其余八份也是直隶高等审判厅审结的案件。而十九份民事决定书,则都是由直隶高等裁判厅作出的。
认真阅读、仔细分析一下这些判决书或决定书,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个印象:

第一,当时的华洋诉讼,似乎主要涉及借贷、买卖、地产、商标、损害赔偿、侵占公司货款、伪造货币、伪造印章和文件、诈欺等财产方面,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有关身份方面的诉讼判例在该判决录中一点也没有得到反映。如果不是《华洋诉讼判决录》不收这些领域的判例的话,那就表明当时华洋诉讼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案件很少,或几乎没有发生。[21]

第二,当时社会上人们的诉讼意识还是比较强的,这从本书中许多中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应答“官司”中可以看到。尤其是在许多案件中,中方当事人均是一审不服告到二审,二审不服告到三审,三审不服又上告,表明了当事人希望自己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解决的强烈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我们时常认为当时的中国人诉讼意识不强的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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