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诉讼判决录》与中国近代社会/何勤华(7)
第三,清末民初的审判衙门从总体上维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包括对讼费也非常强调,确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色彩,但当时也有不收讼费的情况(第266页)。
只是这种“讼费援助申请”占的比例很小而已。
第四,当时的判决书是非常讲究逻辑推理,以及文章风格的。对控诉人的控诉理由,法院都是严格依据证据、法律、法理,层层分析,详细辩明,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最长的判决书(“日商加藤确治与索松瑞等因违约涉讼一案”)竟长达28页,共22000多字,
而最短的才十几行字。这种依照案件的内容来制作判决书的精神,对我们目前的司法审判工作,仍具有参考的价值。
第五,尊重当事人,注重调解,努力促使人们息讼,强调社会的安宁。这在该判决录中也有很多的反映(第159页、第222页等)。
第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虽然已经分开,但这种分开是不彻底的。比如,民事审判厅的许多推事就兼刑事审判厅的推事。尤其是在审理刑事案件“架利的姆等诈财及伪造货币未遂由大理院发回更审一案”时,由于难度较大,合议庭的全部人马(审判长推事吴荣@①、推事李兆泰、高梦熊,书记官郭振铨)都是民庭的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司法审判事务的影响。
第七,从《华洋诉讼判决录》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一些法律原则的实际运行状况,如一事不再理原则、上告审书面审理原则、诉讼费严格由败诉者承担原则,等等,这些,对我们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也是不无帮助的。
在不平等条约,即以领事裁判权为前提之下的华洋诉讼的历史,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是,作为和平友好国际交往的保障,在以彼此尊重、平等互利为前提条件下的华洋诉讼将会持续下去。
注:
[1] 引自孙晓楼、赵颐年编著:《领事裁判权问题》(下), 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66页。
[2][3][4] 吴昆吾著:《不平等条约概论》,商务印书馆1933 年版,第9~13、10—11、17—23页。
[5][9][10][14][18] 见张国福著:《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1~53、87、150页。当然,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