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严健(11)
死刑的不人道不仅表现在对基本权益的剥夺,同时表现在死刑不可避免的顺带剥夺了人的其他所有权益。[20]死刑虽然在形式上剥夺的仅仅是人的生命权,但是人生命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均是基于生命权基础之上的,依附于生命。死刑逻辑上确实剥夺的仅仅是人的生命,但是当生命失去的时候,其他所有权利都不可避免的一起随着生命的剥夺而剥夺。因此死刑在剥夺生命的同时,必然顺带的剥夺了人的其他所有权利。而刑法人道性则要求刑罚不能剥夺应受剥夺权利之外的权利,也即刑罚只能剥夺应该剥夺的权益而不能剥夺该具体刑罚内容之外的权益。由此可见,死刑的不人道性。
死刑的不人道性也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同。国际人权组织大多对死刑的不人道做过详细的论述,而且也向联合国提交过基于死刑不人道而要求废除死刑的请求。联合国也不断通过一些决议从保护人权出发暗示死刑的不人道性,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等。综上所述,死刑的不人道性即在逻辑辨证中成立,亦得到现实生活中的广泛认可。
(四)死刑价值的综合评说
从笔者以上的分析表明,死刑是一种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如果基于前两个价值,我们应当保留死刑,而如果从人道性看,我们又应该废除死刑。死刑的价值冲突决定了死刑的命运。
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如同日月星辰一样始终照耀着、指引着人类追求理想社会状态的发展道路。正义是人类追求的首要目标,与正义对应的公正因此成为了人们制定法律后的首要追求目标,或者说公正价值居于法律价值首要位置。基于法律价值实现中的刑罚价值也受到法律价值轻重次序的决定。公正性当然的也就成为刑罚的首要价值,而作为刑罚刑种的死刑,公正性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死刑价值的核心。
从公正性角度看,在社会的等价交换观念引导下,死刑配置、适用于一些特殊犯罪是具有公正性的。但是正如笔者在上文所分析的,等价观念是人的一个主观判断,而主观判断是随着文化背景、人文思想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死刑的公正性价值并非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价值。
从人道性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死刑的废除。但是由于死刑公正性价值的首要性和核心地位,死刑的人道性价值必须服从公正性价值。然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死刑的人道性与公正性正在逐渐的交叉融合,公正性的判断已经不仅仅是死刑的公正与公平。而是慢慢的以人道性作为公正性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社会是由无数的人构成,犯罪人也是社会的一员,对待犯罪的态度在一定程度反映了社会的公正、正义程度。从历史的发展看,这种人道性融于公正性是有目共睹的,历史上一些残酷肉刑,由于其非人道化而逐渐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虽然这些肉刑从现在的公正性分析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但是由于人道性的逐渐融入导致公正性的整体评价受到了很大的“折扣”。所以笔者认为,随着国际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民权运动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社会的等价观念也随着这种人道性的增强而在刑罚的公正性价值有所改变。可以设想,在人道性越来越重视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础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预计,也是笔者希望:死刑在将来的某天由于失去了公正性价值的保护而逐渐走向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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