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严健(13)
总之,目前在国内犯罪率继续走高,在法官对犯罪嫉恶如仇的心理状态下,死刑的威信与作用被极度的夸大,人们希望对罪行较大的犯罪人判处死刑,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也遵循了人们的意志,死刑被迷信化,导致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应用。
五.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
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对死刑都报一种极其青睐的态度,公众对待死刑也失去了那应该有的冷静心态。而死刑的价值也没有得到人们正确的认识。在这种状况下,死刑似乎已经走进了迷途之中,但是随着学界对死刑的不断启蒙分析,人们对于死刑的内在价值逐渐的看清,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死刑问题的严重性。而持死刑废除论的队伍在我国逐渐壮大,,现实中要求废除的呼声越来越大,那么我国的死刑制度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命运又该是如何的呢?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实命运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从形式上废除了死刑,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目前的我国,也要废除死刑。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另外制度的存在与否也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一个健全的法律(同时也指制度—笔者注),首先就应回应该社区人们的真实感受和要求,无论这种感受和要求是对还是错.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而在这一刻,法官,无论是个体还是作为造法者,所鼓励的并不是这种复仇的激情”。[21]因此对于我国制度的命运我们应该从我国物质条件和人文背景进行分析。
1. 从物质条件看我国死刑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已经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也正是如此,人们对于经济犯罪的评价更为的接近甚至超越了侵犯生命类犯罪。而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以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劳动力的过剩也是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人便是生产力的基础,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供大于求,因此也不可能出现废除死刑来保护生产力的状况。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
2.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
从国外死刑的废除历史看,死刑的废除需要一定思想基础。基于死刑的价值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死刑不人道是死刑废除最为合理的立论,但是死刑不人道的并未成为我国民众的一个基本认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我国缺乏类似西方启蒙运动那样的权利思想宣扬运动。“自由、民主、博爱”为西方启蒙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广为当时民众的认可,在这些权利思想的引导下,人道性也必定受到人们的重视,最终才引发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从我国的历史看,我国从未接受过类似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反而数千年的封建思想禁锢着人类的文明思想,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等思想长期的在社会中得到宣扬。现实中,人的权利、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生命并非是至高无上,人们一谈到死刑废除就以犯罪率高等因素进行反驳,生命价值的保护并没有真实的得到承认。另外数千年的非文明思想观念源远流长,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现阶段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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