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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严健(6)
从人道性出发,贝卡里亚也否认死刑符合人道性,这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死刑废除论中最为合理的观点,这种观点为后来的死刑废除论最根本的理论依据。刑罚的人道性在于不得剥夺犯罪人最基本的权利,因为一旦剥夺了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就意味对犯罪人作为人的资格的一种否定。而死刑剥夺的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因此是不人道的。这种“剥夺人最基本的生命权的刑罚是不人道的刑罚”在逻辑推论上便是合理的。
(二)死刑存置论评析
不管康德的等量报应还是黑格尔的等价报应都是基于报应主义理论。报应论是早期死刑存置论最根本的立论。康德认为的刑罚应该和犯罪的形态的等同就是正义,强调的是一种平等性,将平等甚至视为争议的基本要求,因而刑法的平等导致对等量性的追求。从而认为保留死刑是因为死刑与杀人等行为具有行为与刑罚之间具有平等性。但是康德的这种等量报应理论本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一方面他提出犯罪与刑罚之间形态的等同,而另一方面而否定“以牙还牙,以血报血”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的方法。这是康德等量报应理论基于死刑存置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这样在康德之后,黑格尔就提出等价报应,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价值的等同,从而替代康德的性状的等同,这是黑格尔等价报应的一大特色。死刑的价值本身就在于生命,而与生命等价的只有生命,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完全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因为没有别的东西可以替代生命的价值。他从物的使用价值出发,推演出物的交换价值,也即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13]但是价值之评判毕竟是人主观的认识,而主观的认识是随着一些客观事物的变迁而改变的。可能在某个时期,财物的价值可以相对的等同于自由,但是也可能在某些时期,财物的价值仅仅等同于财物,这就反映了人类对价值的评判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时时变迁的。因此黑格尔的这种等价报应对价值的比较过分绝对化,因此是存在缺陷的。
从功利论出发的主张死刑具有最大的个别预防功能的刑事实证学派学者,不乏其人。加罗法洛主张的死刑可以把犯罪人彻底的排除在社会圈,剥夺其社会权利,便是此种立论的外在表现。死刑确实可以消除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而达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这是别的任何刑罚方法都无法比拟的。道理十分简单,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当然的也永远的剥夺了犯罪人再次犯罪的能力了,所谓的“鬼魂犯罪杀人”却只存在于一些魔鬼小说中。而其他刑罚方法却不可能彻底的剥夺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管从逻辑分析还是这是现实情况看,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犯罪人真的需要排斥出社会圈吗?这种排斥是必要的吗?刑罚的属性之一就是教育属性,如果判处一个人死刑,那么怎样去体现刑罚属性呢?另外像加罗法洛的这种刑罚观是建立在自然法则之上,而自然法则是否存在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争议,因此死刑保留论中从功利出发的此种立论也并非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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