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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严健(7)

三. 死刑价值之分析
从死刑存废之争看,笔者认为不管是死刑的存置论还是废除论,他们的理论基础或者是基本立论都存在合理的一面,这些合理因素是长达两个世纪的死刑存废之争所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也为现在的死刑制度的设置和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同时,死刑存废论也都存在着各自不合理的地方,而这些不合理的因素是死刑存废论的理论糟粕或误区,这些不合理因素可能影响我们对死刑正确的认识和全面的评价,也极易将死刑研究引入歧途。
正确认识死刑价值是我们对待死刑制度时,首先需要做出的反应。任何刑罚的方法都以其存在的一定价值作为其存在的依据与前提,死刑作为刑罚的一个刑种亦不例外。从持废除论的贝卡里亚、边沁等还是持存置论的康德、黑格尔等人,他们在论证死刑废除论亦或存置论时,其根本的出发点都是死刑的基本价值。因此,从价值论的角度来审视死刑制度存在的根据,才是考察死刑的最重要的一个基点。
价值本身是一个哲学范畴的概念,其具有多种含义和丰富的内涵。在法学上,有些西方学者将法律的价值界定为秩序、公平与个人自由;我国则有学者认为刑法的价值包括公正、谦抑和人道。[14]刑罚价值是社会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其价值就应该是满足社会需求的某种东西。换句话说,就是刑罚对于社会有用的,而且为社会所追求的,便是刑罚的价值的基本内容。刑罚是一种法律的制裁手段,其价值当然不能离开法律的价值范围之外。因此笔者认为,刑罚的价值归根到底,可以用效益、公正与人道来表述。而死刑是刑罚的一个刑种,因此分析死刑的基本价值时也应当从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效益、公正与人道性进入。
(一)死刑的效益性分析
刑罚的效益性是产生于刑罚之于法律的秩序价值之中。所谓效益,也就是指效果和利益。[15]死刑的效果产生于死刑的功能之上,而利益则是由死刑功能产生的效果作为产出或收益,与死刑对于人之权利的剥夺作为投入或代价而产生的投入产出比,确切的说是指作为收益的死刑所实际保护的权益扣除作为成本的死刑所实际剥夺的权益后的剩余值。
1.死刑的效果
死刑的效果主要是体现在死刑基于犯罪人之上而产生的某种实际效果与作用。死刑的功能是死刑效果的前提,刑罚的功能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说在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其功能也表现在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
(1).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而一般预防又可具体分化为对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的功能。具体而言,对被害人产生的是一种安抚功能,即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并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16] 对于死刑的安抚功能,我们无须做太多的论证,因为就如同死刑之于杀人者,在“杀人者死”这样的当前思想基础下,让杀人者偿命比什么都可以更好的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对社会的功能即一种社会预防,也就是说以刑罚的严厉后果警告社会上的其他人,告诫他们不要去犯同样的罪,否则将受到刑罚的惩罚,从而产生防卫社会的功效。防卫社会,需要的是一种威慑效果。不管承不承认,死刑的威慑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威慑里的大小在于刑罚的严厉性,死刑剥夺的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因此在如此严厉的刑罚下,死刑的社会预防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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