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严健(8)
(2).死刑特殊预防功能
特殊预防功能,亦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使其永远或一段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比其一般预防功能更为明显,因为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而人的活动所需要的基础便是使人作为人而去为一切行为的生命。当人的生命被剥夺后,其便不再具有这个基础,也不可能再去为任何的行为,自然也不可能再去为犯罪行为了。因此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也较其他刑罚方法更大。
2.死刑的利益
死刑的利益就是作为收益的死刑所实际保护的权益扣除作为成本的死刑所实际剥夺的权益后的剩余值。死刑所保护的某种利益是死刑的收益或称之为产出,死刑的耗费则作为死刑的投入或称为为死刑成本。死刑的成本就是死刑剥夺的内容,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而生命的价值却是具有一个唯一性,因此死刑的成本便是一个“不变价”。由此可见,死刑的利益大小是和其所保护利益大小成正比的。当保护利益大时,死刑的收益亦大;当死刑保护的利益较小时,死刑产生的收益亦较小。死刑的利益分析便是对死刑投入与产出的分析,其基本准则在于死刑所所保护的利益越大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死刑更符合利死刑的利益价值,反之则死刑不具有利益价值。
刑法保护的是某种法益,而刑罚剥夺的则是因犯罪行为而丧失的某种权益。从存在死刑的各国刑法规定来看,死刑一般是规定在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罪名之上,例如在一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上。而这些被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在利益比较上都至少不低于死刑所剥夺的利益。例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一些罪名,刑法所保护是他人的生命,而由此配置死刑,剥夺的亦是生命,生命与生命的比较,至少可以说明所保护的利益不低于被剥夺的利益,从而可以认为是一种投入与利益保护想等;而当死刑配置于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罪名上,刑法保护的便是高于个人生命的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其配置的死刑从成本上说可以认为是小于收益的。而当所保护利益大于所剥夺利益的时候,死刑功能达到最大而投入却较小时,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有利可图”。所以死刑规定在一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上,是符合死刑利益价值的
3.死刑的效益性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死刑的效果较其他刑罚大,而在利益性上却要分不同情况看待。综合考虑便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一些保护法益价值大于生命价值的罪名上,例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上配置死刑,由于其效果最大同时收益大于投入因此具有利益性,因此,这时的死刑是具有效益性的。而在一些保护法益小于生命价值的罪名中,例如在一些侵犯财产罪名上或一些侵犯人身健康的罪名上配置死刑,虽然死刑的功能仍然达到最大性,但由于所保护的利益比较中,作为收益的财产价值明显小于人之生命价值,因此没有达到保护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我们可以说,这时的死刑是没有效益性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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