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严健(9)
(二)死刑的公正性评析
公正性也是刑罚的基本价值之一。刑罚的公正性是产生于刑罚基于作为法律价值之一的公平的实现关系之中。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即公平和正义。[17]因此死刑的公正性分析也要从公平与正义进入,细言之就是分析死刑的公正性内容时,看死刑自身存在是否正当,死刑运用是否公平。
1.死刑存在的正当性评析
从历史角度看,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很少受到质疑,哪怕是死刑废除论学者,也很少在论述其废除观点时对死刑存在的正当性进行发难,因此,死刑的正当性几乎成为一个不容置疑的命题了。但是也有少数学者对此发难,例如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其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否认国家拥有判处公民死刑权利,从而认为死刑存在的非正当性。但是正如笔者在上文所分析的,贝卡里亚的分析是建立在一种虚幻的理论基础之上——社会契约论,以此作为否认死刑的依据,显然是软弱无力的。刑罚是作为惩治犯罪,防卫社会的法律制裁手段出现的。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是基于原始的“以命偿命”式的同态复仇的思想下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原始社会公正要求的产物。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恶因,而死刑作为恶果表现形式之一,从而产生一种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是一种先验的、天然的正当。因此死刑存在的正当性是应当得到承认的。
2.死刑运用的公平性评析
死刑的存在符合正当性,但是并不意味着死刑便具有公正性。因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仅仅是死刑公正性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当死刑运用的具有公平性,才可以说,死刑具有公正性价值。死刑运用的公平性指的是死刑必须运用在一些必要的犯罪上方属于公平,换句话说,只有对一些必要的犯罪使用死刑才符合死刑适用的公平性。那何谓公平呢?从目前的社会观念看,等价观念是实现公平的基础。刑罚的属性包括惩罚属性和教育属性,并且以惩罚属性为主,这就意味着刑罚不可能实现一种绝对的等价、一种一对一的利益等价。因此这种等价观念在死刑运用上的表现就是死刑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剥夺的利益方可能形成一种“等价”,也只有这样方能达到死刑适用的公平。
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因此如果死刑的适用要符合公平,那么死刑所适用的犯罪,必须侵犯的权益高于个人生命,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等价”。与人的生命能形成“等价”关系的,从微观看,只有生命。因为对于个人来说,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东西比生命更“值钱”。因此对于侵犯个人权益的犯罪而言,只有对于故意杀人罪与死刑之间才能形成一个“等价”关系,从而达到死刑的公平性。但是从宏观而言,人是自然意义上的人的同时,还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因此生命在微观上属于一种至高无上的权益的同时,其在宏观的社会上也具有特定的权益价值。个人是社会组成的细胞,因此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是社会权利的一部分。国家是社会权益的保护者,国家的安全当然的比个人利益重要,因此对于侵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适用死刑也是可能符合“等价”观念,从而达到死刑的公平性的。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是社会权利的一部分,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因此社会公共安全毫无疑问的高于个人生命,所以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适用死刑,也是可能符合“等价观念”而形成死刑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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