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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及防治对策/刘京柱
民事诉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及防治对策

刘京柱


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已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成为捍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确有那么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视法律为儿戏,欲图籍国家审判权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发“官司财”,且呈增多之势。据笔者分析,当前,民事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恶人先告状”,企图混水摸鱼,变被动为主动。如:明明是无货可供却主张对方拒不提货或中途退货;明明是代销关系却以购销关系索要货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任意撕毁合同,高价自销却以对方违约(如未及时预付货款)或以合同无效(如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为由,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如售楼一方因地块增值,违背承诺不履行供房合同或提出额外要求。
二、设置圈套诱使合同相对方违约,然后理直气壮地与对方打“违约”官司。如在信用证结算交易中,买主故意开立与销售合约内容不一致的信用证,卖主疏于警惕或为安全收汇而满足信用证条款要求,而买主则以卖方供货不符合约要求为由,提出违约赔偿诉讼;又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有意提高技术要求和加工费用,因该技术要求超出当前同类加工的技术能力,致使承揽方无法达到合同要求交货;再如,个别单位拉拢引诱对方单位业务经办人签订根本无履行可能的合同,进而以对方违约要求赔偿。
三、“瞒天过海”,为攫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混淆是非。如有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活动骗取钱财;又如,串通第三人伪造索赔证书等将并未实际发生的赔偿作为自己的损失,要求违约一方一揽子赔偿。
四、采取贿赂、游说手段打“金钱官司”、“人情官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当事人自恃“有钱能使鬼推磨”,频频贿赂、游说有关办案人员,个别律师背弃职业道德与当事人沆瀣一气,为其行贿牵线搭桥。个别法官正是被“糖衣炮弹”击中,做出有失公正的裁判。
五、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如自己刚刚建厂,根本无生产能力却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反咬对方侵权诉请赔偿。
六、借破产之名行废债之实。个别债务人企业为逃脱巨额债务,采取申请宣告破产的方式,通过宣告“死亡”后再“借尸还魂”或进行“母体裂变”分立出一个或几个新企业。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合同后,因合同未履行酿成纠纷,合同一方据此合同主张债权而达到其非法目的。如:假联营,真借贷;假融资,真借贷,都是规避了“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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