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赔偿/王瑜(16)
四、关于精神损失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著作人身权可能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权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如侵犯作者署名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如将一首优美的抒情曲改成黄色歌曲,将低劣的绘画署名为著名的画家等等这些行为都会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侵犯人身权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但此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对此种精神利益的赔偿,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一起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该答复函明确了著作权侵权赔偿包括了精神赔偿。
关于精神赔偿的数额,最高法院制定了有关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赔偿一般多在身体上受到伤害时比较容易得到支持,精神赔偿的数额现在还很低,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几万元。精神赔偿没有很具体的赔偿标准,一般各地方法院内部掌握。著作权侵权的获得精神赔偿的现在案例还比较少见。被侵权人在民事诉讼起诉状中可以提精神赔偿,但是一般不宜过高。在诉请精神赔偿时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对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当地的经济与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与侵权人的情况等因素斟酌确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职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誉状况、经济状况等。这些情况通常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结果有一定联系。侵权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是故意或过失、侵权具体情节、认错态度、经济负担能力等。
结 语
著作权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我国基本上没有著作权保护的传统。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还不发达的时候,过度保护著作权对其经济的发展并不利,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相当薄弱,盗版横行。时代不同了,WTO了,TRIPS协议也加入了,现在要遵守国际规则了,要履行保护著作权的承诺,保护外国著作权,国内的著作权当然也要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中著作权案件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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