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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王瑜(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法律如此规定表明著作权即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包含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其他权利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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