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变钱”方法秘密窃取财物如何定罪?/夏立彬(2)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不难的,但是在某些犯罪行为中交织着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对这种情况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仅凭上述标准还是难以解决。这就要看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
三、本案的定性问题。
结合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法或手段及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物来考虑,本案的定性可迎刃而解。本案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事先已商谋利用“变钱术”骗取钱财。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三人合唱“三簧”诱惑被害人拿钱来“变钱”,但被害人没有将钱交给被告人拿去之意,丁某在旅行包作掩护“变钱”,朱某趁机盗窃钱财过程是趁被害人不知情下实施的,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被害人表面上自愿将钱交给被告人,但目的是为了要求变更多的钱,而不是自愿将钱让被告人占有,朱某等人获取钱财是通过朱某秘密窃取的结果,不是被害人处分该财物的意思和行为的结果。朱某等人窃取钱财是被害人不知的,因而不是诈骗财物,应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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