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研究/陈定良(14)
(二).他物权与取得时效
他物权能否适用取得时效?要依据各项权利成立的要件具体分析,只有那些能够符合取得时效关于占有和期间要件的权利才可适用。在我国,他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与取得时效
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为目的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地役权与典权, 取得时效可否适用于用益物权的诸形态,理论界争议比较大,下面笔者一一进行分析
(1).基地使用权与取得时效
基地使用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实质上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私人不可能拥有土地 ,现实中基地使用权存在诸多问题:城市中,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分别隶属于房管局和土地管理局,这样,在转让过程中就可能出现登记的混乱,许多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但基地使用权却未转移;在农村,大量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在建造时并未取得基地使用权,时隔多年,建筑物占有人,受让人或使用人能否取得基地使用权不无疑问。
况且,前面已经论述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皆可因时效取得,而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依托于基地使用权之上。倘若承认房屋所有权可以时效取得,而否认基地使用权可以时效取得,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因而基地使用权无论登记与否均应纳入取得时效客体范畴。
(2) 农地使用权与取得时效
农地使用权是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耕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相关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 农地使用权以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为必要,其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因而许多学者也不承认农村使用权可依时效取得,但笔者认为,是否支付费用不应成为判断标准。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设定通常是有偿的,只要占有人以行使该种意思占有他人利用的土地,即符合取得时效要件就运用。况且,在我国,农地一般都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取得时效双方很多情况不含集体经济组织,而只是成员之间进行,相互支付费用情形也极少,因而适用取得时效有很大可能性。比如:甲、乙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甲因某种原因长期利用其所承包的土地(排除不可抗力情形),而乙基于与甲的毗连关系而积极的利用本属与甲使用的土地,在满足公然、和平、继续行使的条件下,可以认为乙已取得该土地的农地使用权。
另外,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未开发的土地大量存在,同时在我国农村,一些地方由于农民离乡进城,务工经商等原因导致大量耕地被弃荒、撂荒,土地利用率低下,也不乏一些土地久被一些农户重新耕作使用,并在若干年后开成了使用事实状态,若规定农地使用权能够通过时效取得,可以为农民积极开发利用荒地或他人弃荒之土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曾于1992年7月1日做了《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在这个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就确认了老山林场通过时效取得渭昔屯村的农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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