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研究/陈定良(18)
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属于占有人内心的状态,而非法律行为的法效果,外人不得而知,也难以举证,因而有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就采取推定的方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4条第1项就设有推定其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的规定,即只需证明占有的事实,即推定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存在他人反证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时效取得,同样也应以取得该财产权利的意思行使。根据财产权的性质,可以是所有的意思,也可以是行使的意思(例如对地役权)。
在英美法上,“反向占有”成立也需要“自主占有”这个要件。占有一般包含占有人必须有排斥真实所有人的行为与占有人必须具有必要驱赶真实所有人的主观意图两个要素。 至于如何确定占有人的意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侵占者只要体现出对物的一定程度的合理控制即可。有疑问的是,对于土地或其他不动产有未来利用计划却闲置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反向占有的成立,法律上一般对此有两个解决办法,其一是应用前述的主客观要件,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此证明需要提供更强的主客观依据。其二就是从法律上推定侵权人的占有符合原权利人默示的许可,这无疑增加了反向占有的适用难度。因而《1980年英国时限法修正案》对此加以了修改。虽然法律允许根据具体事实对此作个别推定,但禁止对此作一般推定。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上的占有人的意图,以占有的意思为已足,并不需要以所有的意思。
②.和平占有
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和平占有是各国或地区立法公认的取得时效的事实要件之一,这一要件限制了不法行为人以强力占有而取得所有权。但是一方面,强暴占有与和平占有并非绝对一成不变,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比如取得占有时虽然出于强暴、胁迫,但维持占有是和平的,自强暴胁迫情形终止之日起,仍为和平占有。反之,取得占有虽然属于和平,但维持占有不是出于和平的,仍变为非和平占有;另外一方面,和平占有具有相对性,对他人或为和平,但对所有人为非和平,对所有人为和平,对他人可为非和平。占有人的和平占有仅须对所占有的标的物所有人而言,即可对他人即所有人以外的人纵然有强暴胁迫,仍不失为和平占有。例如乙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占有甲的所有物,被丙强取,此时,丙对乙虽为强暴占有,但对甲仍是和平占有,然对和平占有的举证,和平占有人除了他人反证外,对此不需要举证。
和平占有亦为英美法系时效占有的必备要件。地役权必须依据非暴力的方式取得,但根据英国《1980年时限法令》规定,其反向占有的产生并不排斥暴力占有。
总共2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