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研究/陈定良(21)
2,经过一定期间
就规范的目的而言,取得时效的设立,在于保护持续,长久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因此占有人即使对标的物为自主,和平及公然占有,但如果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也依然不能依时效取得财产权利,因而占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也就成为取得时效的另一必备要件。
不过,由于时效观念,立法传统及立法年代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立法上对时效期间的长短的规定有着较大的差异,惟对于期间应该持续而不间断;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应长于动产;善意占有的取得时效期间应短于恶意占有的时效期间等方面,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学说是一致的,对于时效期间多长才算合理,学者有不同的主张,考虑到“近在交通便利,权利人易于行使权利,而且交易频繁,权利关系应早为确定”的要求 以及立法态势上期间由长及短的趋势。因而笔者主张一个3—10年的取得时效期间。
除持续期间的长度外,对于期间的起算与期间的中止、中断也有不同的立法体例与观点,在此有必要加以探讨。
⑴.期间的起算
一般情况下,期间的起算点为占有人无瑕疵占有之时。 在占有合并的情况下,起算点为前占有人开始无瑕疵占有之时,但对于在占有合并的情况下应如何计算其时效期间,学者之间存在争议。“占有的合并”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将之分为“占有添附”(accession possession)和“占有继承”(Succession in possession)两种,两者在时效期间的起算上有所不同。按前者,只要原占有人的占有同样是正当并适合时效取得时,占有者就可以把原占有者的占有添附到自己的占有中来;而“占有继承”则不论是对继承人有利还是不利,继承人当然与必然地像原所有人那样获得占有,而不问他个人是具有善意还是恶意。其原因是在于他接替了死者的关系和法律地位。 但近现代各国民法并未将此详细地加以区别,理论上有不同看法。笔者以为,鉴于罗马法中有关“占有继承”的规则在现代法上找不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因而也没必要加以沿袭,而应采用与“占有添附”相同的规则。申言之,继受取得占有者,不论其为让与、转移或继承,占有人均可自由选择主张将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合并,或仅主张自己的占有。但占有人主张占有合并时,应该同时继受前占有人占有的瑕疵。详细而言,占有人主张占有合并时,若前后占有人的占有均为善意,按善意占有合并计算时效期间;前后占有人均为恶意占有时,按恶意占有合并计算时效期间;前占有人为恶意占有,而后占有人为善意占有,后占有人主张合并占有时,应按恶意占有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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