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研究/陈定良(22)
在英美法系,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比较特别,一般以“利益”作标准。 时效占有在未来利益被侵占时才开始计算。反向占有行为如果是建立在被告欺诈的基础上,时效期间直至原告知道欺诈或隐瞒或经过合理的努力就可以知道时开始计算。而且,英美法系也存在“时效期间累积”的规定。
应该说,两大法系期间开始计算方法差异甚大,相对而言,英美法系更倾向于充分维护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大陆法系则更能实现取得时效的宗旨,而且容易判定,因而更具可采性,我们未来民法典应采用大陆法系的计算方法。
(2).取得时效的中断
取得时效的中断,指取得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取得时效中断的立法理由在于,时效的完成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与时效的基础或要件相违背的事实的发生,无疑将引起时效进行的事实状态的缺失。综合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与理论,引起取得时效中断的事由可分为自然事由和法定事由。
①.自然事由
a.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指占有人以自己的意思放弃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 如占有人抛弃其占有,返还原物于原所有人,或转移占有给他人等。判定是否自行中止占有,应该视具体情形而言,若是由于灾难而暂离其占有的不动产者,因为仅是暂时未为监管,而未完全脱离其管领,所以应不认为是自行中止占有。德国民法典第940条,日本民法典第164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771条都有此规定。
b. 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指占有人改变自主占有的意思而占有,此种场合占有人虽继续其占有,但已改变占有的意思状态,占有意思改变有两种情形:一是改变为原所有人或为他人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例如:占有人承认原所有人的所有权,而自居于受所有人的指示成为占有辅助人;二是变为取得他物权的意思而占有标的物。例如开始为以所有权的意思占有,而后变为以取得地上权的意思而占有。两种情形因皆与所有权取得时效应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他人之物为要件的基础事实相悖,自构成中断事由。但惟以注意的是,在变为以取得他物权的意思而占有的场合,自变更之时起,则开始新状态的占有,占有人将来仍可据新占有状态,完成取得他物权的时效。
c. 非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占有而又未依法回复,指非基于占有人自己的意思而被他人侵占或占有物遗失。但仅有占有被侵夺或占有物遗失的事实并不能构成中断事由,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进行回复时,方可中断取得时效,至于回复的方法,则法律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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