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研究/陈定良(24)
a.欠缺法定代理人。即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取得时效应中止。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欠缺法定代理人,自其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终止欠缺法定代理人后6个月内,其进行的时效不完成”。法国民法典第225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应中止时效的进行…”。
b.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比如在当事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或法定代理关系,则时效应停止;原因在于如允许它们双方或单方依据时效取得所占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将违反夫妻关系本质以及法定代理制度设立的目的。如德国民法典第2253条规定:“夫妻间停止时效的进行”。
c.进入财产继承程序,但继承人、管理人未确定。如日本民法典160条就规定:“关于继承财产,自继承确立管理人选任或破产宣告之日起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
3.占有标的须为他人的财产
取得时效为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取得的原因。故自己的财产不发生时效取得的效力;无主物适用先占的原则,取得时效亦没有适用余地。因而取得时效须以他人之物为标的,自己之物,无主之物不得有取得时效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共有物所有权虽属共有人全体,如其中一共有人以单独所有的意思占有共有物者,按通说也可依时效取得所有权,无论分别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至于国有财产在我国是否可为取得时效的适用客体,本文前将已经涉及,这里不再赘述。
(二)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
取得时效完成后,主要效力为取得所行使的权利,在动产,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行使的动产权利,在不动产,因登记取得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记载和所行使的权利,因不动产占有取得时效的完成,取得请求登记为权利人的权利,须登记后才能取得所行使的权利。 依时效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为原始取得。原来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负担,如质权、抵押权也归于消灭。不过所取得的权利的性质以及范围取决于作为取得时效基础的占有,如果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而取得,则取得的权利为所有权;如果占有人是以地役权的意思进行占有,则所取得的是地役权。如果占有的是物的全部,则取得的是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或他物权,如果占有的是物的一部分,则取得对动产或不动产该部分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但是占有人再占有期间如果容忍物上已经存在的其他权利的继续,时效完成后占有人取得的权利将包含该权利的限制。
取得时效完成以后,仅在当事人积极地主张适用取得时效时,法院才能援用,如果当事人未主张,法院即使明知取得时效已经完成,也不能直接依据职权据以裁判,否则将构成对因时效完成而丧失权利的当事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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