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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研究/陈定良(7)
另一方面,现代民法价值取向相比于近代民法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追求“安定性”到追求“妥当性”,由“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 。在现代,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受到修正,消极国家向积极国家转变,民法本位也逐步呈现出了社会化倾向。现代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就隐含传统民法所欠缺妥当性的国家干涉主义的价值观。 在保护财产原始所有人利益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上,取得时效制度选择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也正是由于它选择了社会整体利益,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各国民法典无不加以采纳,即便在极力张扬“所有权神圣主义”的近代民法时代。
2.节约交易成本,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
按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明确界定的产权能保护人们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模糊的产权制度是增加交易成本最基本的原因。取得时效制度通过赋予自主、和平、公然达一定期间的“占有人”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消除原所有权与事实占有权相分离的状况,解决了模糊产权的问题。在很大意义上节约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客观上也使整个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并诱使闲置资源得以重新配置与利用。而这一功能也正好符合科斯所主张的“权利应该让于那些最能够最具有生产性使用并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而且要发现和维护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清楚规定,通过使权利让渡的法律要求不太繁重,而让权利让渡成本比较低”。
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也能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众所周知,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都存在着一个无限人类需求与有限环境资源供应的矛盾。因而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制度,其设计者在设计法律制度时都不可避免需要围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办法就在于确立一个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内促使人们充分利用资源,尽量地减少浪费。取得时效制度通过赋予占有人以某种权利,从反面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该权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资源的浪费,达到了促进物尽其用的目的。也可能正是这一功能的具备,使其能够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始终存在而不消灭,即便在狂热地坚持维护“所有权绝对”原则的早期资产阶级法典那里也寻觅到了“藏身之处”。
3.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纠纷
司法成本指的是国家在审判活动中投入的成本,即用于审判工作的法院的预算,而诉讼成本则是当事人参加诉讼所负担的费用。 某项财产因为占有的时间过长,一旦发生纠纷,将就权利的真实性造成证据方面的困难,也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如果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法官查证,则往往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后,也未必能够找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证据,如果法律设立了取得时效,那么只要确定占有人的占有经过一定的时间,符合取得时效制度规定的要件,法院就可以据此确定权利的归属,不需要就权利的归属问题进行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从而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与判断,降低国家司法成本和节约当事人由于进行诉讼活动而支出的诉讼成本(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收集证据支出的一系列费用),并及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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